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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贴现 -米乐m6平台

无效贴现行为

  民间票据贴现是指非金融机构为获取利益,明知双方之间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贴付一定利息将未到期的票据权利(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转账支票)转让的行为。

目录

民间票据贴现的含义

  《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均未对票据贴现进行定义或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从该规定可知,票据贴现是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业务,贴入人须是金融机构,如果贴入人不具有资质进行贴现,该行为称为“民间贴现”。

民间票据贴现的效力

  民间票据贴现已经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无效行为。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021年7月7日,原告湖南某工贸公司通过票据买卖平台向被告重庆某农业公司购买了一张面额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购买价格为8.07万元,但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上海某装饰公司,票据金额为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7月6日。原告湖南某工贸公司在票据到期后一个月内两次提示付款均未成功,遂起诉至区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重庆某农业公司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并返还8.0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背书转让票据只是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单纯票据买卖行为,即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票据贴现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原告以“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不属合法“持票人”,故不享有票据追索权。综上,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转让款8.07万元,原告归还被告案涉票据。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贴现业务根据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民事主体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被禁止。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会导致一定金融风险。以民间票据贴现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仅会因无法正常承兑而陷入旷日持久的维权诉讼中,还会因票据流转不合法而丧失向前手追索的权利,同时也不免除被最后合法持票人追索的付款义务,最终陷入前不能追索,后不能拒付的境地。在此提醒,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严格遵守票据交易的相关规定,切忌进行不正当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

完善民间票据贴现制度的建议

  民间票据贴现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质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民间票据贴现是正规金融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如今,民间票据贴现俨然成为了一个产业。因而,有必要为民间票据贴现开辟一条合法之路,即借鉴民间借贷的处理方式,设定准入条件,让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浮出水面”。民间票据贴现中介行为的合法性、组织架构的合理性、风险控制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民间票据中介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需从制度上保障民间票据贴现走向合法化、合理化。

  1、设定严格的民间票据贴现准入规则,降低民间票据贴现的风险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一旦被合法化则易被民间主体滥用,损害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设定准入规则:一方面,将一部分民间票据贴现排除在合法之门外;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选择民间票据贴现中介提供方向标,以促进民间票据贴现走向规范化。在行为主体上,法律规定的票据贴现发生在金融机构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企业二者之间,排除了自然人作为票据贴现主体存在的可能性。在操作流程上,在银行票据贴现中,持票人需以背书方式将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还要经过受理初审、贴现审查、信贷审批、贴现放款、贴现后管理五个环节。而民间票据贴现没有明确的操作方式,在交易流程上包括收票、审查、贴现、出票等四个环节,各环节均有多层中介介入,票据流转方式不限于票据背书准让,也可通过单纯交付、设质、委托贴现等非方式进行。如此宽松的准入条件,加大了民间票据贴现的风险。

  一方面,应允许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成为票据贴现主体,而且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作为民间票据贴现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在国外,世界各国《票据法》均允许票据在民间个人、公司之间转让,只不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贴现需要先经银行承兑并在一定的交易场所内。同时,自然人本身的财力及信用状况是民间票据贴现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良好的信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从事民间票据贴现的前提条件。非金融机构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禁止“空壳公司”成为民间票据贴现主体。另一方面,设定合理的操作流程是民间票据贴现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条件。民间票据贴现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贴现行为,应当严格参照银行票据贴现的流程进行操作。在票据转让方式上,应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也只能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单纯交付、设质、委托贴现等非背书转让方式易使民间票据贴现出现“异化”,不利于票据流通中的安全。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以背书形式转让规定了详细的规则,这些都为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屏障。

  2、规范银行的出票程序,避免不正规的票据流入民间

  有需求就有市场。大量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融资性票据的存在促进了民间票据贴现这一产业的发展。民间票据贴现只是正规金融的补充,一定程度上肯定部分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鼓励人们参与民间票据贴现。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不仅需商业汇票持票人具备一定条件,还需提交一定的材料,如贴现申请书,若商业汇票经背书且未到期,还需提交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且不论金融机构票据贴现流程的繁琐,银行出票程序的不规范是导致票据存在瑕疵的原因之一。出票被认为是“”,其效力在于使票据进入流通领域,票据权利义务按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产生和转让。有瑕疵的票据降低了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的成功率。票据持有人基于这样的考虑就会更倾向于选择民间票据贴现,如此一来,不正规的票据不断流入民间,给票据市场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从源头控制银行的出票程序,保证票据的完整性可以减少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产生,有利于票据市场的稳定。

  3、完善票据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民间票据贴现纳入到金融监管中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以致于对民间票据贴现罪与非罪、性质如何认定、如何应诉等问题存在争议。

  民间票据贴现是过分强调金融监管的产物。当前金融体制下,企业主要依靠上市和借款两条途径进行融资,造成了企业融资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大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那些不具备上市和借款途径的企业则因此走向死胡同,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应由法律来明确。我国《票据法》应对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予以规定,确定票据贴现的合法地位,为票据贴现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提供法律依据。民间票据贴现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质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现行《票据法》禁止融资性票据,导致贴现业务中虚构交易背景、票据掮客违法违规以及民间票据融资市场不断扩大。因此,应探寻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合法化路径、民间票据贴现的监管路径,为民间票据贴现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民间票据贴现的存在会对当下市场经济产生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用刑罚的手段非但不能制止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产生还会阻碍民间票据贴现积极效应的发挥。充分利用民间票据贴现产生的积极效应,用法律手段规制民间票据贴现产生的消极效应,引导民间票据贴现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是当下我们解决民间票据贴现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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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票据“民间贴现”行为=无效!-重庆大足法院官微   https://mp.weixin.qq.com/s/wis9hufgz3mwl-jc-5nfbg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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