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米乐m6平台
海关术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设立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单位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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