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权 -米乐m6平台
股东财产权是股东投资一个企业的最主要目的,也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通过持有股份享有企业的资产收益,包括分红、红利等。此外,股东还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财产权概述
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权利,主要体现为分红权和公司清算时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财产权利可能因为类别股的设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呈现不同的先后顺序。例如,优先股股东一般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红或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分红或剩余财产分配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安排。
需强调和注意的是,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权,通常仅限于分红、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以及减少注册资本时的财产退还。如果股东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公司的财产,则可能构成侵占公司财产或财产混同,股东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并对公司、公司债权人等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公司系独立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的要义所在,也是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股东财产权的主要内容
股东享有的财产权最主要的就是利润和财产分配权,其他包括股权转让或增资时候的优先权等。
财产分配权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东投入的资产,在公司盈利后的给股东的利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红;又一方面,在公司发生解散清算时,公司在偿还完税务、工资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分红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法》第210条)
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判决支持,否则驳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
剩余资产分配权: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第236条),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法》第144条)
财产分配权
1、利润分配的前提
公司的运营实际上为了股东的权益,公司所有的资金一般来说,有三个来源,一是股东的投入,二是从银行等外部获得的借款,即债务;三是公司经营获得的利润。
对于公司获得的利润,一方面要偿还公司的债务(广义的概念,包括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以及税务、工资等),另一方面公司则要将偿还债务后的利润分配给股东,但考虑到股东的长远利益,要继续利用利润扩大产能,挣更多的钱,也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钱偿还债务,公司获得的税后利润不能直接分配给股东。
新《公司法》第210条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10%计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提取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来保证公司资本充实持续经营抵御风险。
在上述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剩余利润,公司股东会就可以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从而获得投入资本产生的收益。
很多读者其实不太理解什么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在会计上又被称为是盈余公积。顾名思义,就是公司盈利后将一部分利润放起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产能或转为注册资本使用,盈利扣除盈余公积金后的利润再分配给股东。
而资本公积,可以举个例子理解,股东投入200万开公司,100万作为了注册资本,即股东按照100万的投入享有股东权利,剩下的100万算是股东额外给公司的投入,这100万就算作了资本公积。另外,如投入的股权或股份增值了,增值的部分也作为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还有很多,在此不做一一罗列,需要明确的是资本公积,是作为公司公共的资本积累而不再是股东专属的资金,在减资退出中理论上是不能被单一股东拿回的。
另外,新《公司法》第214条明确了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律规定用于弥补亏损,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在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后也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比例
一般而言,股东投入资产,对公司可以看作一种共有关系,利润的分配原则上按照资产实际投入的比例即出资比例分配。
新《公司法》第210条规定了,利润分配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考虑到利润分配不能全部按照资本投入进行,可以按照约定或章程规定,结合其他贡献进行分配,做到实质上的公平公正,也是考虑到股东的自由意志,当全体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则按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分配。
在考虑利润分配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股等类别股,当存在优先股时,利润分配应首先按照章程规定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具体的分配比例和程序笔者会在以后优先股的文章中另行讨论。
二是对于公司在回购股权或股份,交叉持股等原因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再分配利润,否则也会形成一种无限循环,利润永远分配不完。
三是股权转让并不代表利润分配权的当然转移,如果是已经作出决议但未实际分配的情况,只要不是特别约定,该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经从抽象转化为具体的债权,受让方不当然享有该未执行的分配利润,而仍应由出让方享有(2021最高法民再23号)。
3、利润分配的程序
利润分配的正常程序是在公司按照上述顺序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还有剩余利润可以分配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制作具体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6个月内进行分配。
原《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利润分配按照决议的时间完成,没有载明时间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章程未规定或超过一年的,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新《公司法》第212条对此做了调整,明确规定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由董事会进行分配。
4、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救济
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通过法院解决。即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从理论上说,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因为分配利润不是股东的单个意愿,而是一种共同决议,因此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一般不具有可诉性。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在股东会对于利润分配决议作出后,按照具体的分配方案主张的请求权,因此具有可诉性。
根据原《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有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而不执行导致的利润分配诉讼,如果公司没有正当抗辩理由的,公司应按照决议进行分配。公司的抗辩不能仅以经营情况恶化为由拒绝,一般只有在分红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如果是因为公司长期不分红,没有决议也没有具体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原则上得不到支持,除非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支持。
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方式如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
新《公司法》第211条,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利润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董监高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案由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对于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自分配利润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对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劣后性,即需要在其他债务清偿之后才能分配。
新《公司法》第236条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对于破产清算等资不抵债情况下,不会有剩余财产,也就不存在剩余财产分配。
股权概述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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