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国定说 -米乐m6平台
货币国定说,一种具体化的货币名目论,是从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角度来阐述货币本质的一种理论。早在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巴本就提出货币是国家创造的,铸币因国家的权威而具有价值。他认为,货币是由国家创造的,其价值是由国家的权威所规定的。铸币上的印鉴,并非是铸币的重量和成色的证明,而只是“铸币价值的指令”。只有到了国外,货币才按照它所含金属的重量来评价,那时国家的权威指令已不再发挥效力。英国经济学家斯图亚特也主张国家可对货币赋予名义价值。到了帝国主义初期,德国经济学家克纳普进一步认为,“货币是法制的产物”,是国家政权的创造物,因而真正的货币是纸币。他极力反对货币金属论,认为货币金属论只能说明金属足值货币,却不能说明其他的货币种类。纸币本身并不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它的购买力和支付能力完全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这一学说的根本错误在于歪曲了货币的本质,漠视货币是从商品经济内部自发产生的这一历史事实,并否认价值规律和货币的商品性质。
货币国定论概述
货币是国家以其权威或指定的特殊商品为普遍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货币国定论”是在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那里定型并逐步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货币政策理论基础的,但其明确的提出者,却是早于斯密的尼古拉斯·巴尔本(nicholas barr)。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在《经济分析史》中指出:巴尔本“比任何其他人都更为明确地放弃了货币金属论,其理由是,货币价值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种价值来说,货币材料的价值是无关紧要的。”在巴尔本看来,贵金属之所以被用来铸造货币,是因为国家以其权威制订了货币的“价值”,“货币是法律规定的价值,由货币的标记和大小可以知道货币价值的不同。”因为被国家指定为币材,贵金属才有了价值,否则贵金属是没有价值的。他认为,铸造货币的材料并不一定使用贵金属,只要有了国家权力的印鉴,任何金属都可以成为货币。而法学家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则进一步认为,货币只是表示一切商品价值的符号,这个符号可以印在金属铸币上,也可以印在纸币上,二者并没有本质差别,纸币作为一种票据,能够无差别地代表金币或银币。德国的克纳普(georg friedrich knapp)在《货币国定理论》中,强调“货币价值单位的名目性”,坚决反对“货币金属论”,他认为,货币的本质就在其作为支付手段,不论金属币还是纸币都是一种票据。就此,他提出“支付共同体”的观点,在这个共同体内,任何经济主体都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接受他人的劳务,人人都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双重身份,货币是国家规定的连接行为主体间债务关系的合理手段。而瑞典人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在《利息与价格》和《经济学讲义》中论证了从利率变动而废除金本位。
虽然“货币国定论”早已提出,但凯恩斯以前的资本主义经济学主流学派依然坚持“货币商品论”。凯恩斯凭借以系统深入的论证,不仅使“货币国定论”成为“主流”,更在其后近一个世纪时间内成为维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支撑。凯恩斯是在“财政部金融与工业委员会工作”时,写作他的《货币论》的,因而不是从个体资本所有者在交换中如何保证自己利益的角度,而是从资产阶级国家的总体角度来探讨解决严重的经济萧条的理论和方案。他从“计算货币”开始论货币,“计算货币是表示债务、物价与一般购买力的货币,这种货币是货币理论中的原始概念。”计算货币是和债务及价目单一起诞生的,“货币本身是交割后可清付债务契约和价目契约的东西,而且也是储存一般购买力的形式。”“计算货币是表征和名义,而货币则是相应于这种表征的实物。”而契约和定价必须有强制法律和风俗习惯来保证,国家就此而发挥作用。“国家首先是作为法律当局出现,强制支付符合契约所载的名义或表征的东西。但当它除了这种强制作用而外,还要求有权决定并宣布哪种东西符合于这一名义,在有权不时改变其宣布的内容时,也就是说,当它要求具有修订品类规定的权利时,便会起到双重作用。所有的现代国家都要求这种权利,而且至少从四千年以来,国家就有这种要求。只有当货币发展过程达到这一阶段后,克纳普的货币国定说(主张货币是国家特有产物的学说)才得到了充分体现。”当国家有权宣布什么东西可以作为符合现行计算货币的货币,而且不仅有权强制执行品类规定并有权拟订品类规定时,就是“国家货币或国定货币时代。现代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无可争辩地都是国定货币。”国定货币可以称为国家货币或正式货币,它表现为商品货币、不兑换纸币和管理货币三种形式。
在货币问题上,凯恩斯与斯密的区别,既是资本雇佣劳动制两个阶段特殊矛盾的体现,也是不同认识角度和方法论的结果。斯密处于统制经济阶段向自由竞争阶段的转化期,此时的资产阶级还未完全掌握政权,在资本所有者的观念中,如何摆脱王权专制从外部对自由经营的管控,还是根本利益之一。王权专制虽然认可重商主义者的货币财富论,但却严格管控金银货币的流通,严重地阻抑着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货币商品论是他们摆脱国家控制货币政策诉求的集中概括。为此,斯密认为国家政权作为经济的“守夜人”,它只承担“类似麻布呢绒检查官”那样给特定金属“加盖公印”的职能,而货币则是交换过程自然选择的结果。
货币名目论
货币名目论一词源自拉丁文charta,意为票、券。货币名目论认为,货币本身并没有内在价值。在这一理论中,货币是“软”的,是一种非商品的象征。一美元的纸币仅仅是一张没有内在价值的纸,是国家创造了货币和它的使用价值。美元是由一家权威机构——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创造出来的。通过用美元征税、收罚款、收费,国家创造出了对货币的巨大需求。由于人们必须无条件地支付这些款项,因而必须使用美元来完成购物和交易。国家还可以立法规定法定货币。例如,美国《1965年铸币法案》规定:“美国的铸币和货币(包括联邦储备券、流通中的联邦储备银行券和国民银行券)为支付所有债务、公共收费、税收和应缴款项的法定货币。”此外,由于软货币的制造成本很低,发行者可以很容易地调节其供应量,伪造货币者有时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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