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避税 -米乐m6平台
逆向避税的原因
1、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2、规避汇率风险;
3、无论将税后利润汇回境外,还是用转让定价将利润税前汇回,其税收负担相同;
4、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崇迪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母公司多纳税,个人股东就可以少纳税)
5、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存在亏损,则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关联公司并不一定会增加后者的应纳税额。
逆向避税的动机
第一,谋求整体利润最大化。虽然增加了一定的税赋,但可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
第二,占领市场。合营企业按低价把货物卖给国外关联企业,然后关联企业可以按当地竞争者无法相比的价格出售产品。母公司从子公司抽出利润转移到其重点企业,以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实施控制市场的目标。
第三,抑制投资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跨国公司或者缩短投资回收周期,降低风险度;或者追求资金自由流动,逃避外汇管制;或者让相关子公司提前(或延缓)支付把汇率风险的损失转嫁给中方企业。
第四,调整经营战略。由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缺乏潜力,母公司便及时抽调资金,重新选择利润率高且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投资。
第五,避免过度竞争。过高的盈利水平使该行业成为投资热点,吸引新的竞争伙伴,外商便逆向避税,以降低子公司的盈利水平,避免过度竞争。
逆向避税的谋利特点
与一般的国际避税相比,逆向避税在谋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谋利的间接性。跨国纳税人进行一般的国际避税以避免高税管辖权为途径,在谋利上显得较为直接,从而容易引起注意。逆向避税则是借助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来进行的,从表面上看,这并不能减轻国际纳税负担,相反还会加重国际纳税负担,似乎是件难以理解的事。但是,跨国纳税人正是借助这种逆向避税活动达到最大限度谋利的目的。
因此,逆向避税具有谋利上的间接性、隐蔽性特点。
2、谋利的非税性。一般的国际避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国际纳税负担为目标,在谋利上具有直接谋取税收利益的特点。而逆向避税则不然,它不仅不能直接谋取税收利益,而且还要牺牲税收利益。但通过牺牲税收利益,将带来所需的非税收利益。因此,逆向避税在谋利上具有非税性特点,它已不仅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税收但又重在非税的较为复杂的问题。
3、谋利的多样性。一般的国际避税旨在直接谋取税收利益,因而在谋利上具有单一性的特点。而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避税所要谋求的利益则随具体情况而变:有时是为了实现净利润最大化;有时则并不能使净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有效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有时可立即谋取利益,有时则在当期并不能谋利,而是在将来获利。因此,逆向避税在谋利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它是一个涉及跨国纳税人整个经营策略的多极性问题。
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
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包括: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最普遍、最经常的手段)
(1)商品购销。
“两头在外”生产加工型,高进低出,向境外转移利润。
(2)提供劳务。
外资企业通过负担成本、支付劳务费的方式向外转移利润。
(3)融通资金。
外资企业通过负担高利息转移利润。
(4)提供设备。
两种情况:
①以设备作为股本投资,作价时将预期利润计入设备成本价格,提高设备的价格。
②国外公司开具发票,随意高报设备价格。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资本弱化)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4、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
5、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事实。
逆向避税造成的危害
逆向避税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第一,造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损失。第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侵蚀了税基,造成税收流失。第三,使得我国政府功用涉外税收政策法规调节经济乏力,税收稳定器的功能被严重削弱。第四,造成了资本的大量外流,降低了再投资的能力,也使短期投资行为增加。第五,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第六,造成境内外商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影响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第七,外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反映在会计上,利润不高,甚至常常为负数,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进而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决心。第八,使中方花了大资金买回了陈旧设备或者与其实际价值不相称的技术。
逆向避税的对策
1、对涉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对外方的约束机制。这样,我方股东就能够作为一个集团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参与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企业经理行使监督权。
2、在合营企业中建立共同决策机制。例如,可建立产品销价由原料进价、工资、管理费用及利润来确定,而工资、管理费用、利润等又与原料进价挂钩的机制;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定价方式、价格幅度上,对外商进行约束。
3、加强政府对外资的管理工作。针对外方资本高估,中方资本低估形成的“资本结构缺陷”,应该加强对合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工作;对于外方用于作价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的相关规定;对拟与外商合资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适当提高我方注册资本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和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并严格控制外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加强对合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以及原材料、产成品的进出口管理。
4、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反逆向避税法规和措施。适时修订《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消除税法条文的矛盾或冲突,建立一套反避税法律法规。在税法中应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要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建立征管重罚的征管制度;在税法中要界定关联纳税人的范围,改“获利年度”为“开业之日起一定年限”享受减免优惠措施,缩短亏损结转年限;实行税收妥协,以便征纳双方在税法模糊、理解不一致的时候,能够找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以补充取证责任的不足。
5、其他对策。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疏通与国外税务当局交换信息的渠道,建立国际商品价格信息中心,与海关、商检、税务部门联网,为他们调整外商的转让定价提供依据;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尽量避免预期风险的产生;加强海关、商检、会计、审计的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对逆向避税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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